通州区永乐店车辆报废后的交强险损失

通州区永乐店车辆报废后的交强险损失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失,这点对于经过车辆事故的车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车主对于事故车交强险的问题很是不了解。下面通过通州区永乐店车辆报废交强险的问题来给车主们介绍一下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如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达到了强制报废的要求,车辆所有人必须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通州区永乐店车辆报废被依法注销登记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故该剩余保险费并不必然成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

通州区永乐店车辆报废交强险还有一种情形,即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车辆虽达到了报废要求,但其一直未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和保险合同解除手续,而是直接要求侵权人支付事故发生之日后的剩余保险费,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该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应分析受害人对于未办理保险合同解除手续,未能自保险公司退回剩余保险费是否存在过错。通州区永乐店车辆报废如受害人不存在过错,其车辆又不满足上路行驶条件,而无法享受实际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付请求权等合同权利,此时受害人为此车辆投保支付的保险费亦不能自保险公司退回,故可以认定为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受害人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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